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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举行《陕西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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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举行《陕西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timeIcon.png 时间: 2026-01-07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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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举行

《陕西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立法听证会公告

为了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陕西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部分条款举行立法听证会,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围绕《陕西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设置的三条法律责任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听取意见。具体如下: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经消防救援部门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火灾高危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如实记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或者发现重大火灾隐患未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在厂房、仓库、地下建筑以及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四)未按照规定定期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进行清洗;

(五)大型商业综合体、客运车站、民用机场、医院、养老院未确定火灾疏散引导员。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部门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内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监控、监护措施;

(二)违规停放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或者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拒不改正;

(三)篡改、隐瞒、销毁自动消防设施的相关数据、信息;

(四)未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五)使用不合格的配件和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器材。

第八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按照规定通过信息系统公开相关结论文件和服务情况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听证会参加人员

听证会拟安排听证陈述人9名。听证陈述人通过报名遴选或者邀请方式产生。

听证会设旁听席,确定旁听人2名。听证旁听人通过在报名的市民中遴选后产生。

三、报名方法

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报名作为听证陈述人或者听证旁听人。

有意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于2026116日前填写《立法听证会报名申请表》,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联系电话029-86167583传真:029-86167516邮箱:sxxffzc119@163.com

四、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6123日(星期五)上午9:30

地点: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二楼会议室(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15号)

五、其他事项

省消防救援总队根据报名人员的代表性、利害关系、地区分布、行业特点、专业知识、报名顺序等确定陈述人。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确定后,将另行通知。

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应按时出席听证会,围绕听证事项陈述观点和理由,遵守听证会纪律。

附件:立法听证会报名申请表.doc


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6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