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获取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也是政府施政的基本方式,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总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队新闻宣传处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承办涉及总队工作职责和主要业务的政府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四条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总队新闻宣传处负责公开。省消防救援总队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省消防救援总队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省消防救援总队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六条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八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省消防救援总队应当主动公开。

第九条 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四)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公务员、消防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利用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政府网站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网站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四条 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省消防救援总队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向社会主动公开的特殊事项,实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申请人)可以向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公开申请,申请方式如下: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网站上填写《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直接在线提交。

(二)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下载或到省消防救援总队领取《申请表》,通过信函、传真形式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时请在信封、传真件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到总队提出申请。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应包括申请内容描述及形式要求申请提出的时间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省消防救援总队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七条 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八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省消防救援总队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省消防救援总队不予公开。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九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对于提出的依申请公开事项,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形式。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二十二条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五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第二十 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拟稿,处室(单位)负责人以及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经新闻宣传处统一对外公开,确保信息质量和信息安全。

第二十依申请公开经过申请、受理、公开、反馈、建档等相关程序。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由新闻宣传处统一受理,提出拟办意见,相关处室(单位)根据申请内容提出办理(答复)意见,并经其处室(单位)负责人以及分管领导审签后送交新闻宣传处,由新闻宣传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归档备查。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新闻宣传处负责将各处室(单位)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数量、质量进行统计,通过适当形式予以通报,并逐步建立和完善总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会同机关纪委对本实施细则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每年1月31日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本单位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并根据运行情况及时调整和修改。

第二十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1月15日起执行


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法人和其他组织

名  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申请时间


签名(盖章)


所需信息情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单选):

( )电子邮件  ( )邮寄 ( )现场领取  ( )传真

          



注:请将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复印件作为附件提交。: